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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公告
文章来源:天上阿里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0日 16:04    浏览:

全地区各转供电单位(房屋租赁户):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适当降低部分销售电价的通知》(藏政发〔2020〕12号)规定,为进一步落实转供电价格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公告如下:

一、转供电价格政策

全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0.49元/千瓦时。农牧业生产用电价格:西部(阿里)电网农牧业生产用电价格0.20元/千瓦时,西部(阿里)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在丰水期(每年5-10月)0.64元/千瓦时,在枯水期(每年1-4月和11-12月)0.675元/千瓦时。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购电价格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

1. 严禁违规加价。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任何单位或个人,特别是私人门面房出租不得随意定价,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

2. 厘清收费项目。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管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3. 做好价格公示。转供电主体(含私人门面房租赁户)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网络平台等,及时向辖区内用户依法公示转供电价格信息,自觉接受终端用户、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监督。

三、法律责任

电价属于政府定价,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全地区各转供电主体要对照本通告相关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转供电政策执行到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电话、“转供电费码”追踪线索,及时查处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转供电主体依法依规查处,对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从严从重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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