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藏党发〔2011〕19号)和《中共阿里地区委员会、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阿党发〔2011〕13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阿里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发展资金”)是指地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户管理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和培育阿里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生产条件,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对象:在阿里地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经营、纳税并加入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组织两年以上的、从事阿里地区特色产业开发生产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优先予以扶持。重点支持和培育拥有自主品牌的中小微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种植和养殖大户、农家乐(牧家乐)和以开办藏餐馆为重点的旅游服务业大户。
第四条 阿里地区工商业联合会、阿里地区财政局牵头负责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确定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阿里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项目,参与年度项目评审。阿里地区工商业联合会、阿里地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对扶持项目的筛选、审核,并对扶持项目的落实及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投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政策和自治区、地委、行署确定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扩大党的统一战线,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项安排,高效规范管理。
(二)应当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扶持应有利于优化经济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增加社会就业,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实现大提高、大跨越、大发展。
(三)应当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扶持应按照政府产业导向,扶优扶强,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促进我地区非公有制经济逐步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同时,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充分考虑各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分类扶持。
第六条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支持条件和范围:
(一)非公经济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应当具备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材料的条件。
(二)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是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项目,包括特色农牧业、自主品牌、优势矿产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和绿色食(饮)品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
(三)非公经济发展资金优先安排特色明显的外向型、劳动密集型、科技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西藏“名、优、特、新”产品领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项目。
第三章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扶持方式: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采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方式;以自有资金、流动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以奖代补方式。
第八条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贷款贴息、以奖代补额度:
(一)贷款贴息:每个项目原则上控制在非公经济发展扶持资金总额或投资总额和企业净资产的50%以内。
(二)以奖代补:每个项目原则上控制在非公经济发展扶持资金总额或投资总额和企业净资产的50%以内。
(三)每个项目只能以一种方式安排资金。
(四)已经获得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的企业,项目实施完成未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不得连续申请同类的财政支持项目。
(五)对阿里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以及技术创新、吸收就业、节能环保、扶贫脱贫、拥有自主品牌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在规定扶持资金额度基础上可再适当提高资金扶持额度。
第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非公经济发展资金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三核查”(核查申报项目企业的资产权属关系是否清晰真实、出资是否及时到位;核查会计资料是否充分、合法合规;核查申报项目的企业会计报表是否与资产权属、会计资料数据内容一致),“两评估”(评估申报的项目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完整),并签署意见,为评审项目提供依据。
第四章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非公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阿里地区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工作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记录良好,及时真实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请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情况,即注册登记情况、经营范围、生产技术状况、职工人数、营业收入及资产负债权益等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即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构成和资金来源、技术工艺、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三)申报资金的额度、支持方式以及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四)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六)申报项目的土地、规划、环保等审批手续完备。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应当说明项目新增的营业收入、税收和就业人数。
(八)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管理评估报告或者本级财政局签署的财务核查意见。
(九)申请贷款贴息的,需附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企业支付本金利息的凭证,以及贷款担保协议。
(十)申请以奖代补的,应提供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证明或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十一)其他与申请项目资金内容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请资金应逐级上报,各县企业向所在县委统战部、工商联申报后。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法律责任。各县委统战部、工商联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和项目进行筛选后共同上报阿里地区工商业联合会、阿里地区财政局。
阿里地区工商业联合会直属会员直接向阿里地区工商业联合会和阿里地区财政局申报。
第五章 项目评审和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阿里地区工商业联合会于每年1月底前,会同阿里地区财政局制定当年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支持范围以及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各县委统战部、工商业联合会于每年1月开始组织本级会员企业申报当年度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经同级财政局初审(包括财务核查)后,联合向地区工商业联合会和阿里地区财政局申报。
第十五条 阿里地区工商业联合会对全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筛选、汇总后,由阿里地区工商业联合会会同阿里地区财政局从项目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评审会实行评审领导下的专家负责制,并建立责任档案。评审专家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政府相关监管单位、中介机构和院校专业人员等组成,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聘请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通过项目,由阿里地区财政局会同地区工商业联合会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并予以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提请本级工商业联合会及同级财政局组织项目完工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六章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由地、县两级财政部门、统战部门、工商业联合会进行验收。对项目建设未按申报计划进行的项目未达到申报材料计划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的,阿里地区财政局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阿里地区工商业联合会、阿里地区财政局对非公经济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地县两级财政部门、统战部门、工商联的专项检查,主动给予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或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骗取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三)项目建设未按申报计划进行,经督促仍不改进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阿里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申报、评审、评估、会务等经费由项目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阿里地区工商业联合会、阿里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