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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zj/2020-00007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名 称: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 公文种类 :
  • 发布日期:2020-06-08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0-06-08 浏览: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2020年1月1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每年9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

第二十六条 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应当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

(二)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以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中华文化发展史、中国近现代史、中国革命史,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关系史,西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史为主要内容,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宗教观;

(三)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和先进事迹;

(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认识中国梦就是各民族的团结奋斗梦、繁荣发展梦,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五)开展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六)开展其他有关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弘扬民族团结进步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广播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以及其他重大节庆、民族传统节日等,广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精神和模范事迹。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成果,坚持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全过程,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培训,组织学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专题教育和实践活动。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教育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修内容。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少年宫、纪念馆等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列入宣传教育内容。

第二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本部门及旅游行业培训,以正确的导向规范旅游市场、风景名胜文字说明和导游讲解,发挥旅游业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旅游景区应当采取影像视频、宣传栏、宣传册、广告标识等多种方式,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融入景点宣传,传播民族团结进步理念。

第三十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等宣传教育,自觉抵制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破坏。


编辑:娜措卓玛

责编:袁浩东

终审: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