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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提振消费专项行动若干措施
文章来源:羌塘之音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7日 11:17    浏览:

为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活跃市场经济,丰富消费供给,促进消费扩量提质增效,推动我地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落实自治区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振大宗商品消费

1.连续三年每年安排地区财政资金300万元,加力开展餐饮、零售等不涉及以旧换新领域的促消费活动,引导参与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推出叠加让利优惠活动,降低消费者换新成本,扩大消费杠杆效应。

2.对区内外汽车销售企业在阿新开设4S销售服务店,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阿汽车经销企业销售汽车品牌达8种(含)以上、现车常备库存40台(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丰富消费场景业态

3.连续三年每年安排地区财政资金100万元支持举办阿里地区象雄文化旅游节物资交流会、农畜产品交易会、中国西藏阿里地区·尼泊尔联合非遗手工艺品交易会等,组织本地农特产品参加区内外各类展示展销活动,有效激活内需市场,拓宽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商品高效流通。

4.对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阿搭建集零售、餐饮、游玩、观赏于一体的夜间经济平台,夜间商业街区长度不小于80米或商业经营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商铺数量30家(含)以上且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培育限上贸易单位

5.对新增限额以上贸易单位(含2025年度)一次性奖励5万元,推动零售、餐饮等贸易单位上限纳统,做到应统尽统、应纳尽纳。

6.对当年限额以上贸易单位零售额同比增速高于全地区社零增速指标5(含)-10个百分点(不含)、10(含)-15个百分点(不含)、1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年度一次性奖励。

四、培育发展特色产业

7.对在阿开展实际经营的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商平台销售阿里本地农特产品、手工艺品,按年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

8.支持市场主体在阿新开设地理标识特色餐饮店,开发本土特色餐饮项目10个(含)以上、经营面积20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引进品牌首店

9.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餐饮、零售)在阿开设首店(直营店、旗舰店、加盟店)、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按年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中华老字号、西藏老字号在阿新开设经营面积200㎡(含)以上的直营门店(含旗舰店、加盟店),每新开设1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10.对区内外连锁经营商贸企业在阿新开设200㎡(含)以上的直营门店(含旗舰店、加盟店),每新开设1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六、改善消费市场环境

11.加快推进阿里地区农牧区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加大基层供销合作社培育发展力度,建设乡、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对快递下乡进村、农产品上行给予寄递补贴,畅通工业品下行、农特产品上行渠道。

12.严守消费安全底线,加强部门联动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惩治侵权假冒、计量作弊、以次充好等市场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高效处置投诉案件,净化市场消费环境,提升群众消费满意度。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至2028年12月31日。在执行中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相关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标准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18908975422 1534897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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