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dqxsb/2018-0005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 名 称:阿里地区审计局
- 公文种类 :
- 发布日期:2016-12-22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地区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拟订地方性审计法规草案,编制审计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协调审计有关的事项,组织相关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阿里地区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组织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实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四)向阿里地区行署提出年度地、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阿里地区行署委托向阿里地区人大地工委提出地、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阿里地区行署报告对其它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地、县财政预算和其它财政收支的执行情况;
2.地、县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4.地、县各部门接受自治区、其它省市地区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5.地、县各部门、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它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地、县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国家、自治区、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和经济效益情况;
8.对审计中发现的宏观管理方面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9.法律、法规规定应由阿里地区审计局审计的其它事项。
(六)按规定对全地区县级及县级以下,各行政、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的党政领导干部同步经济责任(届中、届满、离任)审计与业绩评价。
(七)组织实施地区各级党政及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情况,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情况,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
(八)组织实施地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
(九)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阿里地区行署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有关单位、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阿里地区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指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二)组织开展全地区审计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审计科研和审计领域的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地区各部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十四)承办行署交办的其他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