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dqxsb/2018-0004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 名 称:阿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种类 :
- 发布日期:2016-12-22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指导实施。
(二)承担全地区保障性住房的责任。拟订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阿里地区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编制全地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地区公有房屋统计及管理的责任。
(三)承担推进全地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管理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我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全地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全地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地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地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六)承担规范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地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地区行署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七)承担建立适合区情的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性标准,参与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拟订全地区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全地区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地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地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参与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藏式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对全地区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的综合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负责全地区城镇燃气管理职责。
(九)承担规范、指导全地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我地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地区重点镇的建设。
(十)承担推进全地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全地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地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区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查。负责阿里地区建筑领域清理拖欠项目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工作。
(十二)承担全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全地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实施全地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执行工程质量监督标准,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参与国家级、部级、自治区级、地区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核准、推荐工作。承担建材行业微观管理的责任。
(十三)负责对城乡规划、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行业稽查工作;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制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并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统计系统;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稽查工作。
(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指导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计价依据、计价标准和采集、整理、测算和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等造价信息。对工程计价宣贯、日常解释、答疑;调节工程造价争议、纠纷,并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地区有形建筑市场(或工程交易市场)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审查招标单位资质或其代理咨询单位资格;制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对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和举报;定期发布工程造价相关信息。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关于项目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地区实际,研究拟定我地区住房城镇建设系统项目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积极沟通有关部门,努力争取上级对阿里地区住房和城镇建设系统的项目投资力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担任保障性住房和城镇基础设施类项目法人,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组织建设、竣(交)工验收、项目评审等一系列工作。
(十七)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区域合作与交流。
(十八)承办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