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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招商引资

土地政策的说明

文章来源:阿里地区国土局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7日 11:59    浏览:

 

地区非公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8〕25),现招商引资有关土地政策如下:

 1.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低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土地供应,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定的特殊项目可两年内缴清。

3.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50%执行。

4.对企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5.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6.对企业产业用地科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政策;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7.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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