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dqxsb/2025-0000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 名 称: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建设工程预付款和建筑 工人工资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24-11-20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建设工程预付款和建筑
工人工资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阿里地区建设工程预付款和建筑工人工资拨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2024年第10次专员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4年10月27日
阿里地区建设工程预付款和建筑工人
工资拨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加快项目资金支付进度,规范工程预付款拨付流程,防止资金滥用和拖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建市管〔2021〕157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援藏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阿里地区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付款和建筑工人工资拨付管理适用本办法,应急、军用、抢险救灾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地区财政、住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交通、林业、审计、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有涉及项目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而确定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由地区行署和各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预付款和建筑工人工资拨付管理工作,对本辖区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预付款和建筑工人工资拨付管理的各项要求,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账户设置
第七条 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设置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或在实际进场施工前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第八条 工程预付款应通过项目专用共管账户进行拨付。项目专用共管账户参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设置。
项目专用共管账户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或在实际进场施工前开设,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地材价等前期费用支出,实行实报实销管理。
项目专用共管账户开设金融机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具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直接承办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开设。
项目专用共管账户设立之前,建设单位、承包单位、金融机构须共同签订专用共管账户资金管理协议,明确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事项。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履行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专用共管账户的安全和稳定,保护项目专用共管账户持有人的利益,不得违规操作或变相损害账户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实际优化、简化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提高项目专用共管账户信息化水平,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工程预付款和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金融机构依据项目专用共管账户协议和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撤销手续,账户内剩余资金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转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企业基本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开户金融机构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新的项目专用共管账户。
第十二条 账户设立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预付款和建筑工人工资足额拨付至项目专用共管账户。
第三章 拨付比例和限期
第十三条 建筑工人工资按照《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标准进行测算,并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0%的比例拨付。
第十四条 大型设备采购费用可依据概算批复、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核实后作相应调减。因用工量增加等导致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时,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应及时追加拨付人工费用。
第十五条 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全部到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一次性拨付至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分批到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到位资金中的人工费用按比例要求拨付至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工程项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包工包料建设工程预付款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按合同约定拨付,拨付比例按照合同金额的30%执行。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第十七条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个工作日内预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不按约定支付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预付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通知要求预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在发出通知之日起第14个工作日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第十八条 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申请拨付第一笔进度款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供预付款支出凭证,包括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相关票据等。建设单位除按协议抵扣预付款外,应重点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本项目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地材价等情况。监理单位应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合同等情况,同时结合现场材料进场报验单、设备使用台账等日常监督记录,核对资金支付凭证和票据,确保预付款足额用于本项目前期支出,防止施工总承包单位截留、挪用、转移工程预付款。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工程款为名义转移资金。
第四章 拨付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预付款和建筑工人工资实行金融机构代发制度。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通过实名制平台由银行实行线上代发。
第二十条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劳务员审核后,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建筑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用人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工资发放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存在争议的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决,不得拖延,做到月清月结。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按照共管协议由金融机构代发,该资金须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存入流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工程预付款拨款函、拨款申请等相关材料至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工程具备施工条件且符合合同约定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送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收到审核意见后,进行内部流程审批,在规定时间内将合同金额30%的工程预付款拨付至项目专用共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 工程预付款支取流程
(一)资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审批流程进行。
(二)支取工程预付款时,需按共管账户协议由项目参与各方共同签署资金支取申请单,并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和审批文件。
(三)金融机构应根据共管账户协议和各方的授权,对资金支取进行审核,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五章 账户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账户管理
(一)项目参与各方应指定专户管理人员负责项目专用共管账户的日常管理,包括资金的存入、支取、对账等工作。
(二)项目专用共管账户只限用于与项目相关的资金往来,不得私自划拨或转账至其他账户,不得用于非项目支出。
(三)项目专用共管账户的支出应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并严格按照支出流程和审批程序进行操作。
(四)专户管理人员应及时记账、汇总账目,确保账户收支明细的真实可靠,定期对项目专用共管账户进行对账,确保账户余额与金融机构对账单一致。同时建立完善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对账户交易凭证和资金流水进行妥善保管,做好账目核对和审计准备工作。
(五)金融机构应加强账户日常监测,如发现账户异常,应及时通知各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账户监督
(一)项目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项目专用共管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项目专用共管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三)项目参与各方应自觉接受外部监管部门(如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工程预付款和建筑工人工资管理按照行政区划和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和行业交叉管理。行业监管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全地区工程预付款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组织监督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委、行署报告。
(六)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七)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投标、监理、采购等财务收支行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八)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各方的行为操守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和成本效益最大化,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过程结算。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专用账户资金。各县人民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发现套取专用账户资金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试行,试用期一年。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