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dqxsb/2025-0000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 名 称: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促进限上限下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24-10-17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
印发《阿里地区促进限上限下商贸企业
及个体工商户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阿里地区促进限上限下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行署2024年第7次专员办公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阿里地区促进限上限下商贸企业
及个体工商户发展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先进,引导更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成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持续恢复和扩大消费,更好发挥限上限下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推动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为: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限额以下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为:纳入统计部门监测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抽样单位(简称:限上限下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政府对限上限下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奖励政策,每年的奖励资金纳入地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限上限下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条件:
(一)限上限下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须在阿里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3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违规违法记录;财务管理规范,具备健全的会计制度,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相应报表。
(二)限上限下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无频繁变更企业名称、法人、转换业务等行为。
(三)限上限下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统计人员须接受商务、统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规范统计基础工作,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第五条 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对营业额增长较好的限上限下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予以奖励,引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定增长。奖励标准以季度、年度全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标(以下简称:社零指标)为基准,按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季度、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细分,奖励标准如下。
(一)季度奖励:
1.对每季度限上限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零售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地区社零指标,增幅高于全地区社零指标10(含)-20个百分点(不含)以上的每户奖励1000元。
2.对每季度限上限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零售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地区社零指标,增幅高于全地区社零指标20(含)-30个百分点(不含)的每户奖励2000元。
3.对每季度限上限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零售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地区社零指标,增幅高于全地区社零指标30个百分点以上的每户奖励3000元。
(二)年度奖励:
1.对当年限上限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零售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地区社零指标,增幅高于全地区社零指标10(含)-20个百分点(不含)的每户奖励1万元。
2.对当年限上限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零售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地区社零指标,增幅高于全地区社零指标20(含)-30个百分点(不含)的每户奖励2万元。
3.对当年限上限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零售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地区社零指标,增幅高于全地区社零指标30个百分点以上的每户奖励3万元。
同一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同一申报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财政奖励资金,不支持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奖励按季度、年度申报。凡季度、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各县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完成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初审要求,并于每年年底向地区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
第七条 地区商务局收到奖励申请后,会同地区统计局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限上限下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培育和发展奖励工作在行署统一领导下,由地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第九条 各级商务、统计部门按照“限上企业抓增长,上限企业抓入库,接近限额企业抓培育,新增企业抓跟踪”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行业监管、协调、服务职能,积极落实政策措施,切实抓好限上限下商贸企业及商户培育促进工作,及时调整优化限上限下商贸企业库。
第十条 年度内未按时上报统计报表2次(含)以上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资金管理、支付、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处理。
第十一条 地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