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dqxsb/202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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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 名 称: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24-04-20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阿里地区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2次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阿里地区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地区网格员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渠道畅通、运行规范、工作高效的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标准委《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GB/T34300-2017)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22〕25号),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员,是指由各县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会同县人社、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招聘程序招录的专门从事网格服务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网格员。
第二章 网格员招聘及准入条件
第五条 县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会同人社、财政、民政等部门,坚持“忠实可靠、人岗相适、因地制宜、务实管用”的原则,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检查、政治审查、公开公示、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网格员招录。网格员分配遵循就近就便、职住兼顾的原则,配备完成后向地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报备。
第六条 担任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城镇区网格员文化程度需高中及以上,农牧区和边境地区网格员可适当降低标准);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五)网格员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网格员: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三)退役军人;
(四)网格内常住村(居)民;
(五)享受低保人员;
(六)具有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七)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网格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被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如出现辞职、辞退、解聘等情况导致网格员职位空缺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并向地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报备。
第八条 网格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各县结合实际确定合同期限,原则上合同期限不低于2年,由用人单位(即网格员所属乡镇)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可视情按规定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 力量配备
第九条 网格员的配备按照城镇区、农牧区进行分类,以网格内住户数量为基准灵活配备网格员。
(一)城镇:城区居民居住较为集中的,可按每200户1名网格员的标准进行配备。
(二)农牧区和边境地区:农牧区、边境地区群众居住较为分散的,可结合实际情况配备(网格内户数不得超过200户)。
对寺庙、学校、医院、机场、物流园区等27个专属网格不再单独配备网格员,由各专属网格按集中式管理要求指定专人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 网格员职责
第十条 网格员承担网格内居民的信息采集、纠纷调解、摸排巡查、协助管理、政策宣传、便民服务等职责,不替代有关行政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主要发挥信息员、调解员、联防员、教导员、宣传员、战斗员、服务员作用,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社情民意的信息员。主动做好网格居民与村(社区)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及时收集社情民意,客观、真实、准确、全面、有效反映网格居民的诉求和愿望,做好登记上报和情况反馈工作,依法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按照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数据一月一更新的要求,准确采集网格内和联户单位内群众基本信息;全面掌握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特殊人群、房屋信息等,将采集的信息整理归档并及时建立工作台账,第一时间报送乡(镇)综治中心的同时,及时填报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网格员巡场情况,确保数据统计精准可靠、同步更新。
(二)排查化解隐患纠纷的调解员。按照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数据一月一更新的要求,主动开展网格内风险隐患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特别是要重点走访排查家暴、性侵、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联户单位和网格内,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乡(镇)综治中心,同时做好信息平台登记工作。对现场未能化解的风险隐患、矛盾纠纷和重大或突发事件要及时登记上报,做好事件结果跟踪、核实、反馈与信息平台结果补充。
(三)开展治安巡防的联防员。主动协助村(社区)和治安联防队等开展网格和联户单位内治安群防群治,定期不定期开展排查、巡防,及时掌握上报治安、消防等公共安全隐患,做好预防、劝告、疏导等工作。
(四)协管盯控重点人员的教导员。按照“一月一走访、一月一回访”要求,准确掌握并建立重点人员工作台账,经常性关注、走访网格和联户单位内重点人员,准确掌握基本信息、思想动态和活动情况,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协管盯控和帮教服务工作,真正做到走访勤、底数清、情况明、汇报准、办法多。
(五)开展法治宣传、群众教育引导的宣传员。积极主动向网格群众和联户住户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网格群众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加强公民道德宣传,提升公民素质。
(六)协助配合专业维稳力量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战斗员。积极主动协助辖区派出所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在网格或联户单位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稳定行为等方面的情况时,要及时上报派出所,同时做好劝告、教育引导工作。
(七)做好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的服务员。协助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网格和联户群众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以及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民生公共服务;协助调查统计员做好纳统原始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 对网格员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在村(社区)工作制度。网格员生活在村(社区)、工作在村(社区),除参加规定的教育培训外,任何单位不得借调使用。乡(镇)、村(社区)应为网格员生活在村(社区)提供基本条件和必要保障。
(二)网格走访制度。乡(镇)综治中心要督促网格员下沉一线开展群众工作,每周不少于2-3次全覆盖巡访,坚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服务对象,常态化走访网格内群众、商户、企业,收集服务需求和社情民意,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
(三)信息采录制度。网格员要充分动员联户长落实“日巡查”工作制度,对各自责任片区进行巡查走访,合法采集人、地、事、情、物、组织等信息,做好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系统数据一月一更新采集录入工作,落实定期巡场制度,按时填写巡场记录,确保信息平台数据鲜活。
(四)教育培训制度。地、县、乡(镇)、村(社区)要分级建立网格员培训工作制度,通过岗前培训、日常培训、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每年轮训一遍,时间不少于7天。
(五)定期汇报制度。网格员结合村(社区)实际和本职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书面报村(社区)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每月向村(社区)网格长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向乡(镇)党委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向县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在落实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过程中,对突发事件、重要基层动态、紧急灾情、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情况,要第一时间向驻地派出所和乡(镇)综治中心报告。
(六)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网格长负责网格员的考勤登记工作,考勤结果每月报乡(镇)党委、每季度报县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
网格员应当严格执行休假制度,年度休假时间累计不超过30天。年度请(病、事)假累计不超过10天,超出天数从当年或次年休假中扣除,同时,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县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一员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网格员人事档案,将聘用合同、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有关资料装入档案报县人社局归档,并做好档案保管、更新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党(团)员网格员组织关系及时转至服务村(社区),积极参加村(社区)党(团)组织活动,积极履行党(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团)员权力。
第十四条 网格员的考核分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村(社区)党组织负责日常考核,对网格员出勤、学习、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乡(镇)综治中心负责专项考核,对网格员政治素质、上报事项、更新网格内基础信息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县综治中心负责年度考核,采取网格员个人述职、党员群众代表测评、村(社区)“两委”班子商第一书记提出意见、乡(镇)综治中心提出意见等方式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三个等次,优秀一般不超过本县参加考核网格员总人数的15%,称职一般不超过本县参加考核网格员总人数的80%。年度考核等次名额不占村(社区)干部优秀等次名额。
第十六条 网格员所在乡(镇)、村(社区)整乡整村搬迁的,可随迁至迁入地所在乡(镇)或村(社区)继续担任网格员。不适宜随迁或所在村(社区)撤销的,由所在县统筹安排到本县其他村(社区)继续担任网格员。
第十七条 网格员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党委应及时报县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解除合同,次月起停发薪酬待遇和各项补助,并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理想信念缺失,“两个维护”意识不坚定,诋毁党和政府,发表反动言论,同情支持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参与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活动,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参与邪教、搞封建迷信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擅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三)被证明不符合招录条件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网格员管理制度的;
(五)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
(六)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七)受到开除党籍、劝退、除名等处理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十八条 网格员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不得再次参加本县网格员招录。
网格员如需终止合同,可提前一个月向乡(镇)党委提出申请,由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后报县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审批。有关情况逐级向地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报备。
第六章 政策待遇保障
第十九条 网格员待遇分为薪酬待遇和其他待遇。
(一)薪酬待遇
由底薪、绩效考核奖励和各项补助等组成。
1.底薪标准:3500元/月·人,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享受相应职务等级工资。
2.绩效考核奖励:按照月底薪的40%设置为1400元,优秀等次的发放100%为1400元,称职等次的发放85%为1190元,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一次性发放,基本称职等次的不予发放。
3.通讯补助:100元/月·人。
4.交通补助:城镇区网格员200元/月·人,农牧区和边境地区网格员400元/月·人。
5.社会保障: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6.休假待遇:每年享有30天带薪休假(含路途时间),根据本人及配偶籍贯所在地(以夫妻双方原籍最远的为准),地区内、地区外和自治区外的网格员分别给予休假路费补助1500元、2500元、3500元。
网格员基本工资、通讯补助、年度考核奖金、休假路费由地区财政和各县财政按比例承担,地区财政承担资金与各县财政承担资金比例为:日土、札达、普兰1:9,噶尔、改则3:7,革吉、措勤8:2;网格员交通补助由地区财政全额承担;网格员社保资金由各县和网格员个人按照社保缴纳比例承担。
另外,各县可根据本县情况与财政收入实际,在现有工资基础上适当调高本县网格员薪酬及福利待遇。
(二)其他待遇
1.积极培养网格员向党组织靠拢。村(社区)党组织应注重引导网格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按有关规定做好培养发展党员工作,对表现优秀的网格员优先吸收到党组织中。
2.纳入村(社区)“两委”后备干部。严格按照后备干部选拔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通过班子集体推荐、党员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把政治素质过硬、带富能力较强、有敬业奉献精神且在村(社区)工作满1年的年轻优秀网格员选拔为村(社区)“两委”后备干部,并培养考察一定的时间。在村(社区)“两委”班子换届或出现岗位空缺时,积极将后备干部(网格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使用。
3.纳入城市社区工作者。根据西藏自治区和阿里地区《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符合条件的社区网格员,可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就近就便、职住兼顾的原则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地区、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网格员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人社、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第二十一条 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网格员履职情况,关心关爱网格员,及时帮助解决网格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格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依法保守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 网格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格员因工作受到恐吓、威胁、伤害、报复陷害、侮辱诽谤的,工作装备被破坏、抢夺的,其他阻碍网格员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对相应单位或个人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2024年前招聘到村(社区)的网格员,依本办法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