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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dqxsb/2019-00241
  • 发文字号:阿行办发〔2019〕28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 名 称: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脱贫攻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公文种类 :
  • 发布日期:2019-04-11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脱贫攻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11 浏览: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阿里地区脱贫攻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地委、行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9年3月30日

阿里地区脱贫攻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提升我地区产业发展水平,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1号),参照《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攻坚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预算安排,采取直接投资、资产收益、委托帮扶、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运作,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资金。

第二条 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为:扶贫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央预算内兴边富民资金、强基惠民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原科技三项经费)、林业产业和木本油料生产扶持资金、重点区域造林资金等。

第三条 地、县应根据本区域脱贫任务实际,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共同参与投入。

第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采取综合因素法进行分配,综合考虑各县建档立卡贫困人数、产业脱贫人数、成本差异等因素,结合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由地区财政部门分配至各县统筹使用。

第五条 产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产业发展资金使用需遵守《阿里地区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符合自治区脱贫攻坚产业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七条 在本办法修订前安排的产业发展资金,因特殊原因(含风险补偿金无法撬动金融信贷)不能形成支出的,由地区统一收回后统筹用于本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急需解决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及方式

第八条 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实体经济产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商贸流通业、资源开发等。

第九条 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主要包括:符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承担扶贫责任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实体经济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农牧民致富带头人和返乡创业者等。

第十条 在有效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增收致富、资金投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式可由各县自行确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各县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体,产业发展资金实行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县级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资金运行管理模式由县自行确定,可以采用直接支持的方式,健康有序推进资产收益扶贫支持产业发展;也可采用委托帮扶、股份合作等方式支持其发展。通过风险补偿金撬动金融信贷支持产业发展的,风险补偿金投入不得从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中安排。

第十三条 鼓励县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健康有序开展村(居)、乡(镇)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并将支持产业发展方面财政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投资本金由村(居)、乡(镇)、县代持,收益按股份分红或确定年度固定分红比例。同时,支持在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利益联结机制健全、投资风险可控、效益收益明显的基础上,对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实体经济组织采取“直接投入+资产收益扶贫”或“直接投入+滚动回收”的投资管理模式,投资本金由项目所在地村(居)、乡(镇)、县代持,收益按股份分红给贫困户。

第十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不足部分可由各县商议是否开展金融信贷支持。产业发展金融信贷政策由各县按照《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若干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要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明确产业发展资金运营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切实防范产业发展资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委托帮扶和风险补偿金的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地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提交《产业发展资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专业会计机构审计的《产业发展资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章 终止和退出

第十八条 地区将视产业发展资金产业培育发展情况和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适时终止。

第十九条 产业发展资金终止后,由地区、县级财政部门将按照对财政国库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政府出资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发展资金将选择提前退出:

(-)产业发展资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支付产业发展资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及风险补偿金未按照比例撬动金融信货的;

(三)产业发展资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产业发展资金未按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县要建立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秉持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每年对产业发展资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序、投资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地区脱贫攻坚指挥部、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产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地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人员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县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查。

第ニ十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督查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地区对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效益不明显、存在金融风险的县,除扣减体制补助外,还要削减其下年度产业发展资金投入。对产业发展资金脱贫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加大产业发展资金投入和扶贫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产业发展资金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各县要及时向地区脱贫攻坚指挥部、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地区审计局每年对产业发展资金进行一次审计。发现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地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将每半年委托第三方对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对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造成重大损失,或在资金使用管理检查中,发现违纪违规、涉嫌犯罪问题,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